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3.1.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3.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并对安装质量、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系统检测,并应进行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3.1.4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条文说明

13.1.1 对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内容作了规定,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应依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监测与控制系统验收的主要对象包括:供暖、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梯及自动扶梯、供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建筑节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能源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设备监控部分的验收,应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各类建筑能耗中,供暖、通风与空调、配电及照明、给排水、电梯与自动扶梯系统是主要的建筑耗能设备;建筑节能工程应按不同设备、不同耗能用户设置监测计量系统,便于对建筑能耗实施计量管理,故列为检测验收的重点内容。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是指用于建筑能源管理的管理策略和软件系统。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BCHP,Building Cooling Heating and Power)是为建筑物提供电、冷、热的分布式能源系统。
    建筑节能工程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应以“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为基础进行施工验收。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控制流程设计和软件选用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通常由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应对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进行复核(具体项目及要求可参考表4),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和必要的设计变更。
表4 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功能综合
表4 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功能综合
续表4
续表4
续表4
续表4
续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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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实施阶段应重点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及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可直接采用“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结果。
13.1.3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工程应检查系统的设备安装质量、监测控制功能、能源计量功能,通过系统试运行进行调试和验证,完成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的验收。
13.1.4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检验批划分,也可以按照监测控制系统回路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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